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三四二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三四二號
- 聲請人
- 英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水福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七六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八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審判長法官 黃麟倫
~B法 官 何君豪
~B法 官 朱嘉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馬文慶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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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七六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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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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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積穎精密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樹│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壹萬貳仟貳佰玖拾│0000000 │ │
│ │司 │林分行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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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博泰塑膠鋼模有限公│台北縣新莊市農會 │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 │壹拾壹萬叁仟肆佰│0000000 │ │
│ │司 │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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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廣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板│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叁拾肆萬肆仟肆佰│0000000 │ │
│ │司林永政 │橋分行 │ │玖拾伍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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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歐締科技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中和分│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貳萬玖仟零捌拾伍│0000000 │ │
│ │司 │行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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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並盡速將新聞紙檢送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