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四四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四四二號 聲 請 人 維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催字第一八九五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陳映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高玉彬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八九五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維綱生物科技股份有│中國農民銀行三重分│九十年六月十三日 │壹萬零伍佰元 │00000000│ │ │ │限公司乙○○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