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四七七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四七七號
- 聲請人
- 台灣新學友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三六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周舒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坤校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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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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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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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灣新學友書局股份│台灣銀行三重分行 │九十年十一月五日 │柒拾肆萬陸仟陸佰│0000000 │ │
│ │有限公司乙○○○ │ │ │貳拾伍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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