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五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五二四號 聲 請 人 逸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催字第二九六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九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許 瑞 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 淑 芳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五二四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蔡德明 │彰化商業銀行三重分│九十二年一月十日 │肆仟叁佰元 │九四七四三六 │ │ │ │ │行 │ │ │ │ │ ├─┼─────────┼─────────┼───────────┼────────┼────────┼──┤ │2│億和鋼模有限公司張│合作金庫銀行新莊分│九十二年二月五日 │叁萬貳仟捌佰柒拾│0000000 │ │ │ │家和 │行 │ │陸元 │ │ │ ├─┼─────────┼─────────┼───────────┼────────┼────────┼──┤ │3│今陽塑膠鋼模有限公│台灣土地銀行三重分│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陸萬壹仟貳佰壹拾│0000000 │ │ │ │司陳慶鴻 │行 │ │伍元 │ │ │ ├─┼─────────┼─────────┼───────────┼────────┼────────┼──┤ │4│佑亨昌企業社葉志漢│台中商業銀行三重分│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叁萬捌仟伍佰捌拾│六二0五四七 │ │ │ │ │行 │ │捌元 │ │ │ ├─┼─────────┼─────────┼───────────┼────────┼────────┼──┤ │5│健榮實業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北│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伍仟伍佰陸拾伍元│七0九七二五 │ │ │ │司葉輝鵬 │三重分行 │ │ │ │ │ ├─┼─────────┼─────────┼───────────┼────────┼────────┼──┤ │6│裕德企業社王明德 │第一商業銀行蘆洲分│九十二年一月十二日 │捌仟肆佰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