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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五五四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五五四號

聲請人
新賀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品穎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催字第二八七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九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劉以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苑琦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八七五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義協有限公司陳錫棟│彰化商業銀行双和分│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捌佰玖拾叁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
│2│靖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双和分│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叁萬伍仟肆佰叁拾│0000000 │  │
│ │司朱繼聖     │行        │           │捌元      │        │  │
├─┼─────────┼─────────┼───────────┼────────┼────────┼──┤
│3│曜椗科技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土城分│九十二年一月十日   │伍萬零肆佰元  │0000000 │  │
│ │司林順正     │行        │           │        │        │  │
├─┼─────────┼─────────┼───────────┼────────┼────────┼──┤
│4│裕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南勢角│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柒萬叁仟壹佰叁拾│0000000 │  │
│ │司簡銘宏     │分行       │           │伍元      │        │  │
├─┼─────────┼─────────┼───────────┼────────┼────────┼──┤
│5│郭進興      │誠泰商業銀行連城路│九十二年一月十日   │貳萬伍仟貳佰元 │0000000 │  │
│ │         │分行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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