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六一三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六一三號
- 聲請人
- 統鮮盒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九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陳映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高玉彬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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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九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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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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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群億實業有限公司林│台北銀行三重分行 │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 │貳萬玖仟壹佰陸拾│0000000 │ │
│ │清海 │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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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陵女中黃盛蘭 │台灣土地銀行三重分│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 │肆萬肆仟貳佰捌拾│0000000 │ │
│ │ │行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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