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二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二七號 聲 請 人 鉅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八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楊千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淑芳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0二七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三玄德工業有限公司│臺北國際商業銀行樹│九十二年四月五日 │肆萬貳仟捌佰玖拾│0000000 │ │ │ │ │林分行 │ │陸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