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二七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二七號
- 聲請人
- 鉅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八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楊千儀
~B法院書記官 陳淑芳~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0二七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三玄德工業有限公司│臺北國際商業銀行樹│九十二年四月五日│肆萬貳仟捌佰玖拾│0000000 │││ ││林分行││陸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