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二八號 聲 請 人 鉅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三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官 許瑞東 ~B法 官 邱靜琪 ~B法 官 陳明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馬文慶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三四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樺興機械工業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土城分│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壹萬捌仟貳佰柒拾│0000000 │ │ │ │限公司洪水 │行 │ │玖元 │ │ │ ├─┼─────────┼─────────┼───────────┼────────┼────────┼──┤ │2│旭峰鐵工廠賴源海 │彰化商業銀行樹林分│九十二年四月五日 │壹萬叁仟零伍拾肆│0000000 │ │ │ │ │行 │ │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