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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二八號

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二八號

聲請人
鉅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三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官 許瑞東
~B法   官 邱靜琪
~B法   官 陳明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馬文慶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三四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樺興機械工業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土城分│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壹萬捌仟貳佰柒拾│0000000 │  │
│ │限公司洪水    │行        │           │玖元      │        │  │
├─┼─────────┼─────────┼───────────┼────────┼────────┼──┤
│2│旭峰鐵工廠賴源海 │彰化商業銀行樹林分│九十二年四月五日   │壹萬叁仟零伍拾肆│0000000 │  │
│ │         │行        │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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