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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七六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七六號

聲請人
高健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五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楊千儀

~B法院書記官 陳淑芳~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0七六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億秉昌股份有限公司│泛亞商業銀行新樹分│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貳萬柒仟肆佰零伍│0000000 │││ ││行││元│││├─┼─────────┼─────────┼───────────┼────────┼────────┼──┤│2│億秉昌股份有限公司│泛亞商業銀行新樹分│九十二年四月二十日│壹萬零伍佰元│0000000 │││ ││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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