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一二八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一二八號
- 聲請人
- 惠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一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楊千儀
~B法院書記官 陳淑芳~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一二八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臺幣) │││├─┼─────────┼─────────┼───────────┼────────┼────────┼──┤│1│陳素勤│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臺│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捌萬陸仟玖佰元 │0000000 │││ ││北新莊分行│││││├─┼─────────┼─────────┼───────────┼────────┼────────┼──┤│2│天實精密工業股份有│萬通商業銀行新莊分│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伍萬元│0000000 │││ │限公司羅國杰│行│││││├─┼─────────┼─────────┼───────────┼────────┼────────┼──┤│3│城巨企業有限公司張│華南商業銀行新泰分│九十二年六月十日│伍萬壹仟元│0000000 │││ │文生│行│││││├─┼─────────┼─────────┼───────────┼────────┼────────┼──┤│4│振欣精密工業有限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廻│九十二年六月五日│壹萬壹仟肆佰壹拾│0000000 │││ │司許茂雄│龍分行││玖元│││├─┼─────────┼─────────┼───────────┼────────┼────────┼──┤│5│胡隆泉│新莊市農會西盛分部│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陸萬壹仟伍佰元 │0000000 ││├─┼─────────┼─────────┼───────────┼────────┼────────┼──┤│6│梁春桃│泛亞商業銀行新樹分│九十二年五月五日│壹萬伍仟伍佰元 │0000000 │││ ││行│││││├─┼─────────┼─────────┼───────────┼────────┼────────┼──┤│7│弘延有限公司吳瑞媛│臺北國際商業銀行迴│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壹萬肆仟伍佰柒拾│0000000 │││ ││龍分行││陸元│││├─┼─────────┼─────────┼───────────┼────────┼────────┼──┤│8│程琨麟│臺北國際商業銀行迴│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壹萬肆仟元│0000000 │││ ││龍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