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一四○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六六六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陳映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高玉彬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六六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冠慶有限公司彭德裕│合作金庫銀行南勢角│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叁拾叁萬玖仟玖佰│0000000 │ │ │ │ │分行 │ │肆拾捌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