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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一七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許瑞東周舒雁黃信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一七號

再審原告
仁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再審被告
承銖鷹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本院九十

二年度再易字第一八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其意旨詳如附件一所示。

二、按再審之訴,法院認無再審理由,判決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八條之一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再審原告對於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本院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一八號),以同一事由,更行提起再審之訴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一八號民事卷核對屬實(該事件聲請意旨詳附件二所載)。按諸前開法律規定,再審原告更行提起本件再審之訴,其程序顯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九   日

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周舒雁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九   日

書記官 吳美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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