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八一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八一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丙○○
- 原告
- 甲○○
- 被告
- 英普達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原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三號十八樓
- 法定代理人
- 于樹權 原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三號十八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九月三日及九月五日陸續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