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13 日
- 法官黃信滿
- 原告乙○○、丙○○、甲○○
- 被告英普達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八一號 原 告 乙○○ 原 告 丙○○ 原 告 甲○○ 被 告 英普達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三號十八樓 法定代理人 于樹權 原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三號十八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九月三日及九月五日陸續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 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吳美瑤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勞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