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七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七號
- 原告
- 隆越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久美
- 送達代收人
- 黃八郎
- 被告
- 協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
- 法定代理人
- 劉志興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工程合約書一份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地方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黃信滿
~B書記官 吳美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