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7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72號
- 原告
- 銘宏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魏錦芳律師
- 被告
- 忠誠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游孟輝律師
- 被告
- 弘欣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丙○○」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法定代理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