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七四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七四號
- 原告
- 康葉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玉照
- 訴訟代理人
- 江松鶴律師
- 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林英俊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買賣合約書第五條:「...如乙方(即被告)不賣或不照契約履行應盡義務時,亦應將已收價款如數退還與甲方(即原告)外,另加賠償所收價款同額之損害金與甲方,本約方得解除」之約定,起訴請求被告退還已付價款新台幣(下同)一百一十七萬元,並給付損害金一百一十七萬元,合計二百三十四萬元,而依上開買賣合約書第十條記載,本件兩造同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係專屬合意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