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7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程怡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75號

原告
甲○○
原告
訴訟代理人
江松鶴律師
複代理人
孔令則律師
被告
隨心園造景有限公司
被告
2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建鳴律師

      王泓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舒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