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3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34號
- 原告
- 雅迪絲化粧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忠義軟管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徠煒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告
- 南邑化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優特麗化粧品有限公司
- 被告
- 一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5 月5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四項關於「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參萬參仟元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如被告南邑化學有限公司以新台幣壹拾萬元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命被告南邑化學有限公司給付部分,得假執行。如被告南邑化學有限公司以新台幣壹拾萬元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十點第三行「原告及被告南邑公司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應更正為「本判決命被告南邑公司給付之金額未逾五十萬元,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南邑公司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合於規定,爰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十一點「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 項前段、第79條、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判決如主文。」,應更正為「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9條、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第392 條,判決如主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