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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破字第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18 日
  • 法官
    古秋菊

  • 當事人
    陳福連聲請宣告千立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破字第二一號 聲 請 人 陳福連(即千立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右當事人聲請宣告千立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千立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因近年來營業一直處於虧損狀況,故於民 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解散聲請辦理清算,業經本院以板院通民九十年弘司字一三 二號函准報備中,依法進行清算程序,經債權人依法申報債權,聲請人之債務達 五千八百七十餘萬元,而公司資產總額僅二百十三萬餘元,是公司財產已不足以 清償其債務,爰依破產法及公司相關規定,聲請宣告千立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等語。 二、按所謂破產,乃債務人於經濟發生困難,無力對全體債權人為清償時,由法院介 入,強制將債務人之全部財產依一定程序為變價及分配,使全體債權人得以公平 受償之一般執行程序。準此,倘可預見破產程序進行之結果,多數債權人之普通 債權毫無機會獲得公平滿足者,則破產程序之進行即無實益可言,於此情形,如 仍執意進行破產程序,顯與破產制度之本旨有違,即不應准許之,合先指明。 三、再按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又納稅義務人欠繳之營業稅,應較普通債權 優先受償,稅捐稽徵法第六條第一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七條( 修正前營業稅法第五十七條亦同此規定)分別定有明文。查:依卷附聲請人提出 之千立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狀況、債權登記簿所示,該公司目前僅有財產二百 十三萬餘元,然尚積欠八十五年至八十七年營利事業所得稅一千二百七十七萬五 千一百八十三元、八十九年營利事業所得稅五百十五萬八千九百四十二元、九十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二百三十六萬二千六百三十九元、九十年至九十一年營利事 業所得稅四千二百二十四萬五千八百十一元。是千立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積欠之營 業稅捐債務已超過資產,其僅存之財產顯不足以償付上開政府之稅捐債權,而上 開稅捐債權依法又應優先於普通債權受償,故本件即使進行破產程序,千立貿易 股份有限公司亦無任何財產可供其他債權人公平受償,甚為明確。揆諸前項說明 ,本件難認有進行破產程序之實益,聲請人聲請宣告千立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五條、民訴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秋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 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王政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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