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票字第七二八六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票字第七二八六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建洲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五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五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壹拾柒萬元,到期日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詎於到期日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四庭
法院書記官 張成龍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