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九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九號
附 帶上訴 人 合信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附帶被上訴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秀卿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世芬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附帶被上訴人 振城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鄭敏郎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附帶被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本
院板橋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二一九九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附帶上訴人提起
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附帶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之裁判,非對於本案裁判有上訴時,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費用之裁判對本案之裁判有從屬性,不能脫離本案之裁判而單獨存在,是以非對本案之裁判有上訴時,不得對訴訟費用之裁判單獨聲明不服,最高法院亦著有七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三七○號裁判意旨可供參照。
二、查本件附帶上訴人對於原審本案判決既未有不服,而未提起上訴,則其單獨就原審訴訟費用之裁判部分聲明不服,並據以提起附帶上訴,依諸前開一之說明,其附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馬文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