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九號

確認界址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許瑞東劉以全陳明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九號

  附 帶上訴 人  合信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附帶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秀卿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世芬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附帶被上訴人 振城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鄭敏郎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附帶被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本

院板橋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二一九九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附帶上訴人提起

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附帶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之裁判,非對於本案裁判有上訴時,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費用之裁判對本案之裁判有從屬性,不能脫離本案之裁判而單獨存在,是以非對本案之裁判有上訴時,不得對訴訟費用之裁判單獨聲明不服,最高法院亦著有七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三七○號裁判意旨可供參照。

二、查本件附帶上訴人對於原審本案判決既未有不服,而未提起上訴,則其單獨就原審訴訟費用之裁判部分聲明不服,並據以提起附帶上訴,依諸前開一之說明,其附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馬文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許瑞東

法 官 劉以全

法 官 陳明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九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上…」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