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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四六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四六號

上訴人
央宇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鄭文婷律師
被上訴人
友萊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   日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   日

書記官 王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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