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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62號

給付代工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李行一黃信滿周舒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簡上字第62號

上訴人
光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黃育勳律師
被上訴人
義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志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工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工工資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4年4 月20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行一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周舒雁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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