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6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簡上字第62號
- 上訴人
- 光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育勳律師
- 被上訴人
- 義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志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工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工工資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4年4 月20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