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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0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0 日
  • 法官
    古秋菊

  • 當事人
    星衍股份有限公司崴而仕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0九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星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秋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崴而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秋英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二一二二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 即債務人之財產於新台幣一百八十四萬三千八百元之範圍內假扣押等情,業據本 院調取前揭假扣押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九月七日北院錦文人字第○九三○一○三七○九號函一 紙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單四紙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 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秋菊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王政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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