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82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聲字第1829號
- 聲請人
- 陳士忠即祭祀公業陳葳茹管理人
- 相對人
- 丁○○
- 相對人
- 新祥家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甲○○○○○○
- 相對人
- 駿昇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丁○○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萬玖仟玖佰叁拾柒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甲○○○○○○○○○○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零叁拾壹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駿昇汽車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零捌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新祥家具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肆拾玖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及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91年度重訴字第539號 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丁○○負擔五分之三、甲○○○○○○○○○○負擔五分之一、新祥家具有限公司負擔十分之一、駿昇汽車有限公司負擔二十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上字第292 號判決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丁○○負擔百分之六十二、新祥家具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十、甲○○○○○○○○○○負擔百分之二十二、駿昇汽車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五、聲請人負擔百分之一。嗣相對人丁○○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3年度台上字第1533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丁○○之上訴後而告確定,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丁○○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映如
計算書:┌──┬───────┬──────────┬──────────────────┐│ ① │第一審裁判費 │ 302,913│由聲請人預納。 │├──┼───────┼──────────┼──────────────────┤│ ② │第一審送達郵費│ 2,099│由聲請人預納2,550元,支出2,099元,餘││ │ │ │451元移入第二審。 │├──┼───────┼──────────┼──────────────────┤│ ③ │民事旅費 │ 500│由聲請人預納。 │├──┼───────┼──────────┼──────────────────┤│ ④ │第一審測量費 │ 44,300│由聲請人預納。 │├──┼───────┼──────────┼──────────────────┤│ ⑤ │第二審裁判費 │ 746,259│由相對人丁○○預納317,895 元、全興汽││ │ │ │車修配場即乙○○及駿昇汽車有限公司預││ │ │ │納110,469元、新祥家具有限公司預納317││ │ │ │,895元。 │├──┼───────┼──────────┼──────────────────┤│ ⑥ │第二審送達郵費│ 374│由第一審移入451元,相對人丁○○預納 ││ │ │ │390元、相對人甲○○○○○○○○○○ ││ │ │ │及駿昇汽車有限公司預納510元、相對人 ││ │ │ │新祥家具有限公司預納340元,合計1,691││ │ │ │元,支出374元,餘1,317元。其中281元 ││ │ │ │發還聲請人,322元發還相對人丁○○、 ││ │ │ │442元發還相對人全興汽車修配廠即吳鄉 ││ │ │ │村及駿昇汽車有限公司、272元發還新祥 ││ │ │ │家具有限公司。 │├──┼───────┼──────────┼──────────────────┤│ ⑦ │第三審裁判費 │ 272,100│由相對人丁○○預納。 │├──┴───────┼──────────┼──────────────────┤│合 計 │ 1,368,545│ │├──────────┴──────────┴──────────────────┤│附註: ││一、當事人各應負擔之第一審訴訟費用計算如后(元以下4捨5入) ││ ⑴相對人丁○○應負擔之第一審訴訟費用之五分之三為209,887元(即302,913元+500 ││ 元+2,099元+44,300元 ×五分之三)。 ││ ⑵相對人甲○○○○○○○○○○應負擔之第一審訴訟費用之五分之一為69,962元(即││ 302,913元+500元+2,099元+44,300元 ×五分之一)。 ││ ⑶相對人新祥家具有限公司應負擔之第一審訴訟費用之十分之一為34,981元(即302,91││ 3元+500元+2,099元+44,300元 ×十分之一)。 ││ ⑷相對人駿昇汽車有限公司應負擔之第一審訴訟費用之二十分之一為17,491元(即302,││ 913元+500元+2,099元+44,300元 ×二十分之一)。 ││ ⑸餘由聲請人負擔為17,491元(即302,913元+500元+2,099元+44,300元-209,887元││ -69,962元-34,981元-17,491元)。 ││二、當事人各應負擔之第二審訴訟費用計算如后(元以下4捨5入) ││ ⑴相對人丁○○應負擔之第二審訴訟費用之百分之六十二為462,912元(即746,259元+││ 374元 ×百分之六十二)。 │
│ ⑶相對人新祥家具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34,981元。 ││ ⑷相對人駿昇汽車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17,491元。 ││五、第二審訴訟費用,相對人各預納之部分為 ││ ⑴相對人丁○○預納第二審裁判費317,895元+第二審送達郵費390元-應退還相對人鄭││ 坤喜郵費272元(因第一審郵費451 元由聲請人繳納,移入第二審,第二審郵費應僅 ││ 退相對人丁○○322元,溢退50元)=318,013元。 ││ ⑵相對人甲○○○○○○○○○○及駿昇汽車有限公司共同預納第二審裁判費110,469 ││ 元+第二審送達郵費510元-應退還相對人甲○○○○○○○○○○及駿昇汽車有限 ││ 公司郵費356元(因第二審郵費退還相對人甲○○○○○○○○○○及駿昇汽車有限 ││ 公司之部分442元,溢退86元)。依其內部分擔比例相對人甲○○○○○○○○○○ ││ 五分之四,相對人駿昇汽車有限公司為五分之一,故相對人甲○○○○○○○○○○││ 及駿昇汽車有限公司預納之訴訟費用各為88,498元及22,125元。 ││⑶相對人新祥家具有限公司預納第二審裁判費317,895元+第二審送達郵費340元-應退││ 相對人新祥家具有限公司郵費238元(因第二審郵費退還相對人新祥家具有限公司 ││ 272元,溢退34元)。 ││六、第二審訴訟費用,各應賠償相對人新祥家具有限公司之訴訟費用為: ││ ⑴相對人丁○○應負擔之第二審訴訟費用462,913元-已預納之第二審訴訟費用318,013││ 元=144,900元。 ││ ⑵相對人甲○○○○○○○○○○應負擔之第二審訴訟費用164,259元-已預納之第二 ││ 審訴訟費用88,498元=75,761元。 ││ ⑶相對人駿昇汽車有限公司應負擔之第二審訴訟費用37,332元-已預納之第二審訴訟費││ 用22,125元=15,207元。 ││ ⑷聲請人應負擔之第二審訴訟費用為7,466元。 ││七、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各為: ││ ⑴相對人丁○○應賠償聲請人之第一審訴訟費用209,887元+第二審溢退之郵費50元= ││ 209,937元。 ││ ⑵相對人甲○○○○○○○○○○應賠償聲請人之第一審訴訟費用69,962元+第二審溢││ 退之郵費69元=70,031元。 ││ ⑶相對人駿昇汽車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之第一審訴訟費用17,491元+第二審溢退之郵││ 費17元=17,508元。 ││ ⑷相對人新祥家具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之第一審訴訟費用34,981元+第二審溢退之郵││ 費34元=35,015元。惟聲請人尚應賠償相對人新祥家具有限公司之第二審訴訟費用7,││ 466元,兩相抵銷後,相對人新祥家具有限公司尚應賠償聲請人27,549元。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⑵相對人甲○○○○○○○○○○應負擔之第二審訴訟費用之百分之二十二為164,259 │ │ │ 元(即746,259元+374元 ×百分之二十二) │ │ │ ⑶相對人新祥家具有限公司應負擔之第二審訴訟費用之百分之十為74,663元(即746,25│ │ │ 9元+374元 ×百分之十)。 │ │ │ ⑷相對人駿昇汽車有限公司應負擔之第二審訴訟費用之百分之五為37,332(即746,259 │ │ │ 元+374元 ×百分之十)。 │ │ │ ⑸聲請人應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之百分之一為7,466元(即746,259元+374元 ×百分之│ │ │ 一)。 │ │ │三、本件第三審訴訟費用共計272,100元,由相對人丁○○負擔。 │ │ │四、第一審訴訟費用均由聲請人預納,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各為: │ │ │ ⑴相對人丁○○應賠償聲請人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209,887元。 │ │ │ ⑵相對人甲○○○○○○○○○○應賠償聲請人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69,962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