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一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3 月 23 日
- 法官周舒雁
- 當事人升皇營造有限公司、興南游泳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一一號 聲 請 人 升皇營造有限公司 即 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興南游泳池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即相對人聲請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六八一二號裁 定准予假扣押,並查封聲請人所有之財產,查是項債務,尚有糾葛,聲請人不能 遽爾償還,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之規定,請求債權人於一定期間 內起訴云云。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對聲請人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經 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建字第四號受理在案,目前尚在審理中,亦有本院調閱上開卷 宗查明無誤,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起訴云云,尚屬無理由,不應准 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周舒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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