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八一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八一號
- 聲請人
- 台北縣五股鄉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嵩億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上,記載相對人嵩億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區○○路二○八巷一之一號一樓,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為公示送達,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徐玉玲
~B法院書記官 朱家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