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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八一號

返還押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八一號

原告
穎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琳
原告
乙○○
原告
丙○○
原告
葳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鳳
被告
甲○○

        丁 ○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壹佰柒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壹萬捌仟零貳拾捌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明偉

~B法院書記官 馬文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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