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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三二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三二號

原告
卓揚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順吉
被告
友眾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椿誠

        莊光輝

        莊育聖

        莊李秀嬌

        李賢樹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壹萬零叁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捌佰柒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件。

二、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馬文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九   日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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