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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七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程怡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七一號

上訴人
加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吳政道即愛威格企業社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七一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柒

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法 官 程怡怡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楊舒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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