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51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514號
- 原告
- 安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方義
- 訴訟代理人
- 李耀馨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秀珠律師
- 被告
- 系統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益仁
- 訴訟代理人
- 陳錦隆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鼎鈞律師
- 複代理人
- 顏玉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51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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