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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57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徐福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578號

原告
群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寓憲
即法定清算人
原告
昕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寓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吳忠勇律師
複代理人
陳伊甄律師
被告
甲○○曾改名陳

             三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福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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