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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九二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九二號

原告
精彩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秦龍

右原告與被告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具狀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起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此乃上訴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提出之起訴狀內未依首揭規定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陳 春 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楊 千 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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