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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75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許月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752號

原告
弘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複代理人
丁○○
被告
佑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周嬿容律師
複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月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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