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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78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黃信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782號

上訴人
瑞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茁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3年度訴字第1782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

354,0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美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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