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81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3年度訴字第1810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龍碁有限公司
- 被告
- 七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戊○○
- 被告
- 號
- 被告
- 丙○○
- 統一編號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5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柒拾肆萬陸仟捌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玖拾壹萬陸仟元或同額之九十年度甲類第一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龍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碁公司」)於民國90年6月22日邀同其餘被告戊○○、賀安寗、訴外人蔣敏輝為連帶保證人,陸續向原告借款計新臺幣(下同)950 萬元及於90年6 月27日簽立委任開發國內信用狀契約書、金額360 萬元,並自90年6 月28日起,陸續開發國內信用狀五筆共2,953,204 元整,合計借款12,157,883元整,償還方式依各借據之約定,到期借款本金一次償還,利息按年率百分八點二三按月計付;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授信約定書第5 、6 條之情事時,視為全部到期。
㈡詎被告龍碁公司僅繳納利息至90年10月29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原告屢經催討,迄未清償,是依據授信約定書第6 條第1 款約定,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經原告聲請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求償後,共計尚積欠原告本金0000000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之利息、違約金。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5,746,844 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任何有利於
已之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右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約定書3 紙、借據2 紙、
委任開國內信狀契約書1 紙、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
書影本5 紙、承兌付款申請書影本5 紙、滙票影本5紙 、保
證書1 紙、轉帳支出傳票影本5 紙、基本放款利率明細表1
紙、存款往來明細表3 紙、本院民事執行處93年5 月4 日板
院通91執實字第15352 號函暨分配表影本各1 件為證(本院
卷第8 至37、64至69、85至87頁),復經本院調閱91年度執
字第15352 號拍賣抵押物案卷核實無誤,且核上開借款契約
係經被告分別在借款人欄與連帶保證人欄簽名蓋章,被告則
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
答辯以供本院斟酌,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民法第478 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龍碁
公司未依約還款之事實,已如前述,則被告戊○○、丙○○
自應連帶負清償之責。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5,746,844 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福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文賢
附表:
┌──┬────────┬───────────┬───────────┐
│編號│本金(新臺幣) │遲 延 利 息 │ 違 約 金 │
├──┼────────┼───────────┼───────────┤
│一 │2,088,961 元 │自9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 │自9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 │ │7.035計算 │,按右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 │ │ │按右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算 │
├──┼────────┼───────────┼───────────┤
│二 │1,000,000元 │自9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 │同上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
│ │ │7.035計算 │ │
├──┼────────┼───────────┼───────────┤
│三 │710,640元 │自9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 │同上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
│ │ │7.730計算 │ │
├──┼────────┼───────────┼───────────┤
│四 │731,581元 │自9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 │同上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
│ │ │7.730計算 │ │
├──┼────────┼───────────┼───────────┤
│五 │851,927元 │自9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 │同上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
│ │ │7.730計算 │ │
├──┼────────┼───────────┼───────────┤
│六 │238,707元 │自9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 │同上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
│ │ │7.730計算 │ │
├──┼────────┼───────────┼───────────┤
│七 │125,028元 │自9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 │同上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
│ │ │7.035計算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