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五二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五二號
- 原告
- 台灣富達海運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登榮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塗銷不動產權利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塗銷登記請求權,屬因登記涉訟,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兩造所訂立之借款契約書第八項有關合意管轄法院約定:「因本契約涉及訴訟時以債權人(按即被告)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出之借款契約書影本在卷可憑,而債權人甲○○之住所設在台北市○○區○○街七十七巷九弄十一號三樓,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一紙在卷可按,其管轄法院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