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0三二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0三二號
- 原告
-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世惠
- 訴訟代理人
- 劉智巧
- 被告
- 康協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丁○○
乙○○
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之住所為宜蘭縣三星鄉○○路一一九之一號、甲○○之住所則為台北市○○路一三九號,依原告提出之貸款契約第十九條有關合意管轄法院約定:「本借款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出之貸款契約書影本在卷可憑,顯係為排他之合意管轄,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