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四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四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吳文賓
- 被告
- 日榮紙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政斌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上午十時五十分許,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檢具台北縣泰山鄉○○段○○段第九四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台北縣泰山鄉○○○路四0之三號房屋之房屋稅單到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