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一四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一四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李進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勝文律師
- 被告
- 海洋家育樂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長泉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
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海洋家育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永塗」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海洋家育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馬文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