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七六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七六號
- 原告
- 艾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玉櫻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者或機關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依督促程序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令命,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合法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支付命令失其效力,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即視為起訴,惟原告於起訴狀上並未載明其本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本院前所核發之支付命令及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之裁定依原告書狀所載地址囑託郵政機關送達結果,均以「遷移新址不明」為由而遭退回,有該等文書送達回證暨公文封在卷可稽。本院無法對原告送達訴訟文書,復無從命其補正,故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程怡怡
~B法院書記官 楊舒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