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19號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519號
- 上 訴 人
- 金聚祥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利豪印刷事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3年度訴字第519 號給付貨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肆萬貳仟貳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