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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三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許瑞東邱靜琪陳明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三0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與豪益精密陶瓷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三○號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玖萬參仟壹佰

柒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馬文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許瑞東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陳明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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