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三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三0號
- 上訴人
- 甲○○
右上訴人與豪益精密陶瓷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三○號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玖萬參仟壹佰
柒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馬文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