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一八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一八號
- 原告
- 正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營錡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據兩造所簽訂之和解書起訴,依和解書第三條約定,兩造合意以台灣台北及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或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