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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二二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程怡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二二號

上訴人
和昌融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新寶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寶印染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二二號第三人異議

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貳佰萬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法 官 程怡怡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楊舒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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