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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0五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周舒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0五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
訴訟代理人
辛○○
被告
臻際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右 乙○○
法定代理人
被告
丁○○
被告
郁立鼎記國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廣網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被告
瑞德美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華夏綜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

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甲○○」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法定代理人鍾甦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本件訴訟程序繫屬中變更為鍾甦生,並經原告於九十三年七月七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九十頁至第九十一頁),於法尚無不合,自應列鍾甦生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

三、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當事人欄誤載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為甲○○,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法 官 周舒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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