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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權利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官
    古秋菊
  • 法定代理人
    王志高、李銀財

  • 原告
    系微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華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權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一三號 原   告 系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高 被   告 華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銀財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權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秋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王政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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