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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9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陳翠琪

  • 上訴人
    乙○○與羅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989號上 訴 人 乙○○ 以上上訴人與羅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丙○○、盈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讚暉有限公司、彭素卿、甲○○間因93年度訴字第989 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柒萬零肆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林進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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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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