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9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陳翠琪
- 上訴人乙○○、與羅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989號上 訴 人 乙○○ 以上上訴人與羅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丙○○、盈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讚暉有限公司、彭素卿、甲○○間因93年度訴字第989 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柒萬零肆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林進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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