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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989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翠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989號

上訴人
乙○○

以上上訴人與羅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丙○○、盈碩國際股份有

限公司、讚暉有限公司、彭素卿、甲○○間因93年度訴字第989

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

新臺幣壹拾柒萬零肆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進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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