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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智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
    李永川、杜漢忠

  • 原告
    雃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台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智字第一號 原   告  雃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川 訴訟代理人  古清華律師 複 代理人  李佳霖律師 被   告  台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漢忠 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郭明怡律師 蕭秀玲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受理「申請人(舉發人):台 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被舉發人:雃博股份有限公司,被舉發案名稱:新型「氣墊床 之回溯警式裝置」之專利舉發申請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 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 成立者準用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受理「申 請人(舉發人):台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被舉發人:雃博股份有限公司,被舉 發案名稱:新型「氣墊床之回溯警式裝置」之專利舉發申請事件是否成立為據, 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邱靜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白俊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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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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