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智字第一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智字第一號
- 原告
- 雃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永川
- 訴訟代理人
- 古清華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佳霖律師
- 被告
- 台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漢忠
- 訴訟代理人
- 陳長文律師
郭明怡律師
蕭秀玲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受理「申請人(舉發人):台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被舉發人:雃博股份有限公司,被舉發案名稱:新型「氣墊床之回溯警式裝置」之專利舉發申請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受理「申請人(舉發人):台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被舉發人:雃博股份有限公司,被舉發案名稱:新型「氣墊床之回溯警式裝置」之專利舉發申請事件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邱靜琪
~B法院書記官 白俊傑